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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穿马路被撞九级伤残 自行车车主被判赔偿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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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3 00: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清溪镇某工厂女工阿金(化名)怎么也没有想到,每天晚上必经的下班路竟成为自己的噩梦,因横穿马路被自行车撞成重伤,花费医疗费近12万元。同样叫苦不迭的还有自行车车主阿桃(化名),哪曾想骑自行车还能撞伤人,并且是重伤,还因此被判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7余万元。

  单车主撞倒横穿马路行人

  2011年12月10日晚8时许,在清溪镇厦坭村工作的阿金走在下班的路上,走到厦坭天桥附近时,在马路边绿化带等待公交车,等了许久不见公交车,于是阿金迅速横穿马路,完全没有注意到骑自行车驶来的阿桃。阿桃刹车不及撞上阿金,阿金倒地顿时失去知觉。阿金昏迷不醒,头部流血,阿桃立即呼救,众人一起送阿金到清溪医院救治。

  交警部门在调查后,认定阿桃因骑自行车时没有靠右侧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阿金在横过道路时没有走过街设施(人行天桥)、没有注意路面安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阿金被诊断为“左额颞脑挫伤并脑内血肿、左额颞及大脑镰旁硬膜下出血、右枕骨骨折”,产生医疗费118148元。去年10月24日,阿金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阿金向阿桃追偿赔偿未果后,在去年12月25日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阿桃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71792元。

  庭审时,阿桃当庭辩称,事故路段附近20米左右有厦坭人行天桥,阿金不走人行天桥却选择横过马路,且阿金受伤是因为她自己跑着撞向自行车的,应减轻其承担责任的比例。阿金表示,虽然每日经过事发路段,但自己却不知附近有天桥,为图方便,一般都是横穿马路。

  车主被判赔17万多元

  法院经庭审调查,结合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事实部分,认为被告阿桃骑自行车未靠右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原告阿金横穿马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认定双方对损害结果过错相当。依法裁定本案事故造成的原告阿金的损失由原告阿金承担40%,被告阿桃承担60%,判定阿桃赔偿172571.4元。被告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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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3 00:4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世界啥子事情都发生....上回那个自行车还撞死人.....以后可能自行车要考驾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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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3 07:41 | 只看该作者
{:soso__13496012817283154022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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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重庆市高校自行车联盟

地板
发表于 2013-8-3 10:1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2117 于 2013-8-3 10:12 编辑

哎,又是一起车祸啊出门要小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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