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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人!单车主赔偿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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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5 08: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清溪镇某工厂女工阿金(化名)怎么也没有想到,每天晚上必经的下班路竟成为自己的噩梦,因横穿马路被自行车撞成重伤,花费医疗费近12万元。同样叫苦不迭的还有自行车车主阿桃(化名),哪曾想骑自行车还能撞伤人,并且是重伤,还因此被判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7余万元。

  2011年12月10日晚上8时许,在清溪镇厦坭村工作的阿金(化名)像往日一样走在下班的路上,走到厦坭天桥附近时,在马路边绿化带等待公交车,等了许久不见公交车,于是她向健康大楼方向迅速横穿马路,完全没有注意到骑自行车驶来的阿桃。阿桃刹车不及,直接撞上阿金,阿金应声倒地,顿时失去直觉,头部不停流血。

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定,阿桃因骑自行车时没有靠右侧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阿金在横过道路时没有走过街设施(人行天桥)、没有注意路面安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阿金被诊断为“左额颞脑挫伤并脑内血肿、左额颞及大脑镰旁硬膜下出血、右枕骨骨折”,产生医疗费118148元。2012年10月24日,阿金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阿金向阿桃追索赔偿未果后,于2012年12月25日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阿桃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71792元。

  法院认为,被告阿桃骑自行车未靠右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原告阿金横穿马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依法认定原被告双方对损害结果过错相当。再结合双方因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及行人与非机动车致害强度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依法裁定本案事故造成的原告阿金的损失由原告阿金承担40%,被告阿桃承担60%,判定阿桃赔偿1725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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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九龙单车队

沙发
发表于 2013-8-5 09:10 | 只看该作者
安全第一呀!不管是撞还是被撞!{:soso_e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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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5 15:17 | 只看该作者
意外无处不在,再次惊醒大家骑车时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规则而且速度是魔鬼;同时应该加强自身保障意识,我们自己有没有足够的人身保障。试想下如果把阿金或是阿桃换成我们,伤害只是一部分,还有部分是昂贵的医疗费用。10万、17万也不是个小数字,医保又能报销多少呢?希望阿金自己有给自己投保一份商业保险(80%),至少可以避免昂贵的医疗费用给自己及家人带来二次伤害。阿桃就只有自己赔了,可惜我们不能像买车险一样给自行车买第三者责任险,那样10万就由保险公司赔了
保险质询见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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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5 17:26 | 只看该作者
太一 发表于 2013-8-5 15:17
意外无处不在,再次惊醒大家骑车时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规则而且速度是魔鬼;同时应该加强自身保障意识,我们 ...

。。。。很会找时机

点评

哈哈,工作生活化,生活工作化,正能量做事情。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发表于 2013-8-5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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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8-6 12:27 | 只看该作者
要是靠右撞上又赔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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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3-8-10 12:30 | 只看该作者
太一兄太凶了!!!!随时不忘 找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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