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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北滨路禁止骑自行车,违者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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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3-17 08:5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阿奔 于 2016-3-17 09:06 编辑





  北滨路有非机动车禁行标志,但仍有骑友们仍然我行我素。3月16日,江北警方联合市政监察对该路段进行联合执法。  下午2点半,黄花园大桥桥下,民警观察了20分钟,有不下20辆自行车违规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而且均是老年男性。民警一一拦下他们进行安全提醒、普法教育:北滨路设有非机动禁行标志。骑行者们普遍听从劝告,下车推行自行车,不过,也有人表示,自己没有关注过禁行标志。
  实际上,在北滨路路段,有不少出租自行车的摊贩。除了出租自行车,按小时收费外,摊贩们也经营茶摊。不过,这样的经营,不仅占用了大量人行道,甚至连市政绿化用地也遭到了一定程度的占用。
  下午,江北区市政监察支队对这类情况进行了执法,收缴了违规经营摆放的自行车、茶摊。该支队副支队长刘代金介绍,当天共查处3家违规经营商家,收缴自行车20余辆。
  江北区交巡警支队五里店大队民警陈玺介绍,城市道路上若设有非机动车道,则自行车可以行驶,但目前重庆未设有非机动车道。如果自行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特别是违反非机动车禁行标志,属于违法行为,民警会提醒劝告骑行者,而且可以按违反禁行标志禁行10-20元的罚款。

相关案例
自行车横穿道路遇车祸担全责
  去年11月2日晚上10点多,周某驾驶机动车,由江北城往大兴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华夏银行路段时,将一辆横穿公路的自行车撞到,导致自行车驾驶人甘某受伤。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后,立即将伤者送到了渝中区中山医院进行抢救,不过最终抢救无效,甘某死亡。
  民警介绍,因为甘某骑自行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横穿公路,被判定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周某无责任。

相关链接
9起自行车交通事故,7起与机动车有关
  江北警方通报,去年截至今天,重庆江北区北滨路共发生涉及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9起,造成其中5人受伤,1人死亡。
  其中有2起是自行车撞到行人。去年12月底,一名12岁的男童在道路上将一名66岁的老人撞伤。此外,去年7月,一自行车将行人撞伤之后,报警备案之后,双方进行了协商处理。
  有7起与机动车有关。其中,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擦挂有4起,这类情况自行车驾驶人普遍没有受伤,事故大多发生于正常的行车中;而3起相撞事故中,自行车全都有受伤,甚至包括死亡。原因多是,双方驾驶员观察不够,自行车突然改变方向,或是横过道路。(转自腾讯·大渝网新闻中心 2016-03-17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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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3-17 17:07 | 只看该作者
性周的撞死了人无责任,搞得北滨路全程不准骑自行车,,绿色出行谁提倡?博书记修的北滨路,路上还立有运动项目的石碑!,,自行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上行驶需靠最右边行驶!没有提到不准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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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4-2 11:55 | 只看该作者

  第五十四条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四)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无转向灯的,伸手示意。
  (五)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
  (七)自行车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行驶,不得载人;其他地区驾驶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设置固定座椅。
  (八)三轮车、畜力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
  第五十五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但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除外。
  第五十六条 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不得上下车。乘坐机动车时,身体和携带物品不得伸出车外,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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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4-4 22:16 | 只看该作者
dick62 发表于 2016-4-2 11:55
  第五十四条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 ...

这些东西很有用,先作个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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